第一条 新乡市义工联合会于2009年1月8日正式成立的新乡市民间社会性全公益团队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新乡市民间社会性全公益团队,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自发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联合会有关信息(目前)都通过新乡义工群和新乡义工联论坛http://www.xxygl.com/ 发布,并凭借这一平台,开展各类活动。
第四条 本联合会宗旨是:借助网络平台,开展公益活动。帮助困难群体,传播现代文明。
第五条 本联合会的一切工作接受每一位义工和社会的监督, 并按受法律认可的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联合会主要活动地域(暂定)为新乡市行政区域服务范围
第七条 本联合会坚持“立足新乡、面向社会,坦诚、参与、互助、互爱.奉献”。开展助老扶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 组织、推广义工活动;
(二) 制定义工活动规划、规章制度;
(三) 招募、培训和表彰义工;
(四) 拓展义工服务领域;
(五) 开展义工之间的各种活动;
(六) 加强与其他公益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横向联合)
(七) 其它经程序通过协会认为可行的活动。
会员
第八条 本联合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是指承认本大队章程,提出入队申请,并经本协会审查通过,履行入队程序的个人。
第九条 队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二) 遵纪守法,承认并遵守本联合会章程;
(三) 年满16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 符合从事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第十条 队员入队须经如下程序:
(一) 申请人提交入队申请表;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联系方式,电话,手机及二张二寸照片)
(二) 本联合会进行资料审核;
(三) 经过初级义工培训;
(四) 协会,理事会(待成立)授权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联合会;
(二) 自愿参加本联合会开展的义工服务活动;
(三) 要求获得义工服务所必需的培训和必要的保障;
(四) 请求本联合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及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优先得到义工服务。(有困难大家相互帮助)
第十二条 队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联合会的章程,执行本联合会决议;
(二)本着团结友爱,积极进取,乐于助人,无私奉献的精神参与服务和活动 .
(三)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报酬;
(四)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
(五) 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
(六) 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七) 不得以义工或者本联合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八) 宣传本联合会的宗旨,维护本联合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联合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队员退会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服务证件及标志,本联合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四条 队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告,一切后果自负。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新乡市义工联合会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义工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义工联合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本大联合会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联合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义工联合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两年选举一次,可连任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义工联合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召开义工联合会代表大会;
(三)向义工联合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义工联合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要有强制退出机制)
(六)决定本会的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行使义工联合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九)决议各个义工队长联席会提交的问题;
(十)审批各个义工队提出的申请 ;
(十一)讨论和确定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队长联席会
第二十条 队长联席会由、各队队长和副队长组成
第二十一条 队长联席会的职责:
(一)讨论和确定工作计划;
(二)讨论本大队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事项;
(三)研究决定与其它公益组织进行交往合作等事项;(联合一切社会公益力量)
(四)决定任免各项目负责人等事项。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各类捐赠和资助及其它合法收入。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报批备案,并严格接受每位义工的监督,并定期在网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如下程序:
(一)三名(含)以上理事提出修改意见;
(二)队长联席会议初步审议;
(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
(四)义工联合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标识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标识由理事会决定. 并在网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标识需 理事会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擅自使用或印制。如有违犯将严肃处理,融犯法律的上交司法机关.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内设服务小组,负责义工服务、外联、培训、网络、财务等事务。具体义工活动由各队现实情况决定设立与合并撤
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义工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生效,解释权在本大队理事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新乡义工联合会,简称新乡义工联。
第二条 本组织的性质:本组织是由自愿、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工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通过组织义工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改善社会风气。
本组织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本组织的工作范围:宣传“文明市民”意识,组织开展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的机构设置:新乡义工联合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新乡义工联合会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理事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大会职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理事长;
3、监督理事会及会长的工作;
4、决定本组织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八条 本会的执行机关: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大会负责;
2、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及会长、副会长;
3、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4、监督会长的工作;
5、决定会员的除名;
6、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有权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就重大事宜组织讨论表决。
第九条 本会的执行机关:会长。会长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大会负责;
2、提名各活动部负责人;
3、组织、监督各活动部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条 组织机构的形成
1、会员大会每年(或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必须提前30天在本组织网及相关论坛公告通知会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2、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理事长,每届任期两年;
1.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2.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务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3.理事长负责召集、召开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结束任期或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如理事长在任期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经理事会三分之二通过予以罢免并选举产生新的理事长;
4.如理事会成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职行为,可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罢免并决定补充等额新理事;
3、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产生,会长、副会长需为常务理事会会员担任,每届任期两年;会长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结束任期或临时性不能主持工作时由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的工作,对会长负责;如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经理事会三分之二通过予以罢免并选举产生新的会长、副会长;
4、各活动队队长由会长在理事会成员中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队长对会长负责,受会长监督;
5、理事长、理事、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热爱公益事业,有强烈的责任心;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的;
5.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它合法收入,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
和监督,并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三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经费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记帐员及出纳员应分开),该负责人定期向会长提供财务报告,出具书面报告,并在本组织网站
(www.xxygl.com)及相关论坛公示。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如无登记社团管理机构和主管单位时必须接受理事会的审计。
第十五条 本会所有开支必须凭详细的发票或收据报销;所购用品在50元以下的应经各部部长签名;所购用品在50元以上的应经会长或副会长签名;对于一些小额开支(小于10元)无法获取发票或收据的,可由经手人提供证明并经部长级以上人员审核签名即可报销;
财务部必须对上述报销项目详细记录在案,应包括资金用途、报销日期、经手人、审核人签名等项目。各部门接收的捐款及物资应上缴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成员如有必要,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查阅有关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如有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情节严重者,本会将上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会徽和会旗
第十八条 新乡义工联合会的会徽(现有)
第十九条 新乡义工联合会的会旗为黄底字徽旗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在新乡义工联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管理按《新乡义工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草案)》的规定执行。
新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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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1-25 15:42:26 查看次数: 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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